苍南法院一审宣判 部分支持诉请
09.12.2014 11:30
本文来源: 法院
事发当天,夏某一家三口步行到龙港人民路147号房屋附近时,夏某突然触电,余某伸手去拉,结果和小彬两人也都触电。经鉴定,夏某的死因是电击死,余某和小彬的死因是遭电击后落水溺亡。
法院查明,事发时,人民路147号房屋周围的用电器具严重受淹,经过鉴定,不能排除这些用电器具因长时间浸水导致绝缘失效而存在漏电现象。同时查明,149号饭店门口的两台奥克斯空调室外机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判决147号、149号房屋责任主体各承担五成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中,缪某是147号房屋的承租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林某为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享有利益,也应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各承担70%、20%的责任;而空调的销售者和安装者黄某,则承担10%的责任。陈甲、陈乙为149号房屋的租赁人,杨某、郑某为所有人,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吴某承担80%的责任,杨某、郑某承担20%的责任。
另外,法院认定国家电网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09.12.2014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