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买原料自包装 自己头像做商标

10.03.2015  10:13
六旬老汉违法生产销售壮阳酒获刑       玉环一六旬老汉,为牟取利益,自己生产“壮阳酒”,还将自己的头像作为商标,通过网络进行销售。近日,这名老汉林某被玉环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现年60岁的林某,10年前曾做过酿酒生意,后来亏本了就不做了。2012年下半年,林某收到一条创业项目的短信,其中的“加工壮阳酒”引起了林某的兴趣。之后,林某便买回了泡酒料自己尝试,自感确有壮阳功效。
  于是,林某当即买入大量泡酒料、白酒等原料,又购置了酒瓶和灌装机等,并印制了自己的头像作为商标开始生产壮阳酒。凭着多年的酿酒经验,林某在家里完成了“雄×酒”的制作,并包装成成品销售。
  为打开销路,林某编制了“雄×酒”的宣传资料,宣传其生产的壮阳酒具有提高男性性功能、肾功能等功效,并在网上售卖。
  2013年5月,林某又购买11克泡酒料掺入“雄×酒”中继续生产销售。2013年9月,买家田某饮用了该壮阳酒后,身体出现不适向林某索赔,林某意识到自己生产的酒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遂赔偿了田某2000元了事。但事后,他仍继续生产、销售这种壮阳酒。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林某共卖给张某价值32300元的壮阳酒,卖给鲁某价值2520元的壮阳酒。
  2014年2月17日晚,林某被传唤到案,并被扣押瓶装成品“雄×酒”3846瓶。在这些酒及林某家里的酒缸中,均检出了西地那非等化学成分,均为国家食药监部门禁止在食品和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法添加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为牟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