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074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养老保险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8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在2015年基础上增加7%。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