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赖"为赖账行为买单 浙江缙云法院一审判其获刑
图为:法院干警将“老赖”送拘。
中新浙江网4月21日电(见习记者 李媛媛 通讯员 施海)“现在宣判,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近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
21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下称,缙云法院)获悉,为打击拒执行为、提高“老赖”的赖账成本,该法院以信用惩戒的方式,压缩了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
据悉,在2000年底,上述涉案人丁某经营的一处宾馆需要装修,便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违约金等内容。该建筑公司于2001年2月完工,丁某却以暂时没有资金为由拖欠工程款。
经有关部门核算,这笔工程款共计175898元(人民币,下同)。
2008年6月,该建设公司向缙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判决丁某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材料费、报酬13.5万元和违约金175898元,但丁某仍不还款。
2009年2月,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并向丁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丁某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和申报财产。
经查,丁某的名下没有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缙云法院于2009年9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4月,经原告申请,缙云法院裁定恢复执行。随后,该法院查实丁某在广西平乐县一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且交易额巨大,且自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累计收支1000多万元。
于是,缙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该账户,并通知丁某限期到法院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然而到期后,丁某仍未履行。
法院认为,丁某在明显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仍然拒不履行且采取逃避的方式对抗执行,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检察院起诉,缙云法院根据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性质等因素,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缙云法院坚持对“老赖”采取高压态势,仅2017年以来,该法院就开展专项执行活动3次,共司法拘留61人,8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人,审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起,起到了良好的震慑效果。(完) 【刘芬】来源:中新浙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