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双12”等网购盛宴临近 工商总局给电商大促上“紧箍咒”
10月1日起,电商集中促销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离“双11”、“双12”的日子越来越近,正在摩拳擦掌“备战”的电商们突然发现——下月起,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了。
原来,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可能会被查处。
该规定会不会影响一批电商平台?
记者昨天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该局网监支队正在研究落实该暂行规定,并计划近期跟淘宝等相关电商平台进行沟通。
规定: 下月起,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该规定指出,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针对网络集中促销,该规定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同时,该规定对促销中虚构交易量、成交额以及虚假好评、删除差评等行为明确禁止,并明确了违反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网店商户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对发放的赠券、积分、优惠券的使用方式和期限有变更,也要先征求消费者的意见,除非这种变更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对于卖家利用赠品来吸引消费者的,规定指出除正常销售的产品外,赠品的质量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并按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该规定对电商大促时,电商平台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如第三方平台应该对卖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应该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卖家在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时间;应当对卖家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应当事先显著公示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虚构成交量或用户评价等。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洪慧敏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