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移动互联网难治理是对法律理解不到位
11月2日,国家网信办召开移动互联网业界代表座谈会,学习宣传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共同探寻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良方”。来自客户端、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相关负责人参会发言,积极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建言献策。本次座谈务实、及时,将依法治国重大理念与移动互联网发展紧密契合,为移动互联网的健康秩序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毫无疑问,当前人们已经步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微信、APP成为每日必备工具,也逐渐演变为一种生活方式。移动互联网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畅享网络,朋友圈、公众号、微博、客户端每时每刻都在进行着信息传递。然而与新兴的信息载体层出不穷相对应的,却是信息泛滥造成信息内容的无序与失控,大量诽谤、诈骗、色情信息掺杂其中,损害了用户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移动互联网秩序。
现实中,网络诈骗、网络谣言和网络色情成为移动互联时代最常见的不法手段:网络诈骗主要通过语音或文字,编造虚假事实,蒙蔽、蒙骗用户,从而盗取用户信息和钱财。现实中常见的行为有:通过“伪基站”发送银行通知等信息套取用户银行卡密码;冒充公检法人员或熟人诈骗用户钱财;以活动中奖为名套取用户银行卡和身份信息。网络谣言主要是指通过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现实中常见的有:通过朋友圈、微博发布和传播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损害商品声誉的信息或者发布地震、山洪等扰乱社会公众秩序的不实信息;利用公众号传播反党、虚假政治言论,混淆视听等。网络色情主要是利用短信、客户端等方式传播色情信息,破坏社会风气的行为。例如一些APP软件以交友为幌子暗地却进行介绍卖淫等活动;一些自媒体账号发布淫秽图片、信息并公布卖淫场所电话、地址等;一些短信充斥“包小姐”的卖淫嫖娼信息等。
上述不法行为隐蔽性强、方法多变、取证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治理障碍,但这并不代表其可以逍遥法外。事实上,诸如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行为,在我们当前的法律认定方面并不存在太大障碍,本质上讲,行为实施空间的改变并未改变行为的违法犯罪属性。针对网络诈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对于网络谣言,刑法分则中的诽谤罪、损害商品声誉、商品信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规制;惩治网络色情信息,则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相关规定定性处罚。
此外,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不法行为,我国还有一些专门法规以及针对性的司法解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于传播网络色情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定;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网络诽谤信息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可以有效地指导移动领域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民事层面规定了网络运营商的侵权责任、用户侵害他人隐私权民事责任等等,有效保护了信息安全与用户利益。此外,我国还有《互联网信息管理条例》、《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相关条文从不同层面对网络以及移动互联网络中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观点和新举措。作为关涉民生的重要领域,移动互联网同样要遵循法律规定,践行法治精神。可以说,对于移动互联网方面的治理,我国在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均已构筑了比较完整、合理的法律治理体系,可以有效规制网络不法行为。产生移动互联网不法行为难治理的观念是一些人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造成的。由此,必须要深化理解,发挥法治精神在移动互联网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也因此,网信办在此时组织相关业界代表座谈会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移动互联网的快速迅猛发展要求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适时跟进。
事实上移动互联网并非法治真空地带,其运行和发展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作为监管者,一定要依法管网,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网站法律意识,对于违法犯罪者,要及时、合法、严厉惩治,净化网络环境;作为运营商,一定要依法办网,提供合法、高效的信息平台,发布、传递积极、健康和正能量的内容,倡导移动互联网新秩序;作为网友和用户,一定要依法上网,不传谣、不信谣,防止被蓄意利用,切实以公民责任感推进网络空间的秩序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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