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高新区查处首起微信营销案件
社交工具微信成了很多商家推销商品的平台。微信朋友圈日渐流行的“点赞换礼、集赞优惠”式促销活动屡屡被商家爽约,消费者好不容易集齐了“点赞”,商家却以各种理由不兑换承诺,引发多起群体性投诉。对此绍兴高新区分局查处首起以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微信营销案件。
绍兴高新区分局在研判分析一起案例后认为,微信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信息平台,缺乏相关法律约束,难以形成有效监管。但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微信是商家承担设计费用、网络费用和推广费用,通过收集网络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而“点赞换礼、集赞优惠”则是一种悬赏广告,消费者只要将商家的信息在朋友圈发布,并集齐一定数量的 “赞”,就会获得商家承诺的优惠让利或者礼品。《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点赞换礼、集赞优惠”式微信营销符合要约的法律构件,一是其要约是商家销售特定商品提供特定服务的意思表示;二是此要约是向收到微信消费者发出的意思表示;三是微信内容明确了“点赞换礼”所需完成的步骤,反映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该局据此认定,“点赞换礼、集赞优惠”应当属于合同要约。同时,一旦消费者履行了“点赞换礼”所需条件,并应当视为对要约作出的承诺,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属于《合同法》以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所调整。如果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隐瞒事实和隐藏设置条件的方式诱使消费者订立合同,则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的规定。对该案例,绍兴高新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做出处罚一万元的处理。
借此案,绍兴高新分局下一步该所将加类似微信营销行为监管,重点查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