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弟名义收受千万股权 绍兴安监局原局长获刑15年半

12.12.2014  13:36

   浙江在线杭州12月11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陈镇南 编辑/沈正玺) 以弟弟作掩护当起股东,收受企业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陈国良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20万元。据悉,这是绍兴最大的股权受贿案。

  据了解,陈国良于2000年至2012年担任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协助区管委会主任分工负责工业经济、招商引资等工作并分管区经济发展局、国际投资合作局等部门。

  2003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一家公司董事长章某在工程承接、项目落户、土地出让、企业融资等方面谋取利益。2012年6月,章某成立一家公司,并由陈国良之弟陈国水作为这家公司股东,占股40%,出资款由章某全额承担。陈国水这个股东只是个名义,实际得利的是陈国良,当然,这两兄弟谁都没有为公司出资。

  2012年7月,这家公司以2500万元竞拍购得通达公司资产,购置资产款项由章某全额筹付。事后张某告诉陈国良,收购完成后这家公司40%的股份就价值1000万元,而陈国良可以随时将股份变现。

  2007年至2012年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家建设工程公司的总经理金某在虚假外资企业项目落户、企业变更审批及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经事先商谋,陈国良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注册的两家公司合计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股权。

  法院认定陈国良利用职务便利,与弟弟陈国水共同非法收受贿赂1000万元,又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贿赂45万元;陈国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陈国良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定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没收财产20万元。而其弟弟陈国水,帮助哥哥受贿的行为也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