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参与强化村落治理共同体

24.04.2020  22:01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有待建设的理想类型。对于乡村社会而言,这种理想类型的建设需要在个体化背景下进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不同于西方近代化以来的个体化。阎云翔认为在中国村落社会个体化趋势中个人主义是扭曲的,“年轻一代强调的是他们自己的权利,少谈甚至不谈他们的责任与义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村落社会治理共同体何以可能是本文想要探讨的议题。

现代共同体强调“选择意志

按照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一书的观点,共同体的本质即“关系本身”,“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这种共同体的典型形态是传统的乡村聚落,其形成依靠的是人的“本质意志”。“本质意志”主要来自情感动机,指的是人们在传统与自然的感情纽带上的一致性。滕尼斯认为在传统乡村聚落时代,人们不存在所谓自由个性,也不拥有独立人格,更不用说个人权利,他们以一种社群的方式而存在。在这种共同体中,社会秩序与和谐状态是自然生成的,人们守望相助,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亲密的社会关系,同时对自己所属的共同体有着强烈的认同心理。滕尼斯认为随着现代化、城市化与理性化的推进,传统乡村聚落式的“共同体”将成为一种终结的社会形态。沃斯对城市化变迁的经验研究证明了这种趋势。他认为城市化带来了人口规模、异质性与密度的增长,这种增长使得人们要适应多种规则,从而开始变得冷漠。有学者将这种变化概括为“共同体的衰落”。

二战后随着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人们越来越关注共同体。一些研究开始对沃斯等人的观点进行批评,这些研究并不认为共同体正在消亡。他们通过经验研究发现了共同体的存在,并探讨了共同体的变迁。笔者发现这些研究关注的共同体并不是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现代共同体强调的是人的“选择意志”,或者说强调人的理性的作用,而不再强调传统共同体的集体性及其“本质意志”。个体对于共同体的自主参与成为共同体研究重点关注的一环。现代共同体概念与传统共同体概念也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强调一定的地域范围与共同的社会关系。

组织参与促村落治理共同体形成

通过分析现代共同体和传统共同体的联系与区别,我们发现习惯、传统与亲缘等本质意志的内容已经不能成为共同体建构的因素,居民的自主参与和选择意志是现代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认为选择意志式的共同体包含以下三种因素:1.地域、结构与空间有形的因素;2.社会、组织、行动的因素;3.心理、过程与互动的无形的因素。对于村落社会而言,治理共同体不是一个时时刻刻存在的经验实体,而是一个需要不断构建的理想类型。村落共同体的建构要以“地理共同体”的概念作为基础,以“行动的共同体、组织的共同体”为方法,以“心理的共同体”为目的。也就是说,要在一个漫无组织的地理共同体内,通过组织建设推动村落内部集体行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组织参与,以求共同体的认同感与归属感的建立。其中,通过组织建设推动村民的组织参与则是最关键的一环。只有在组织参与中体现每一个个体的选择意志,并在对话与妥协中达成村落内部的合作,促进村落公共物品的供给,一个实践的村落共同体才可被建构起来。

在村落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中,为了促进居民组织自主参与达成合作,国家、市场与地方社会等主体需要发挥不同的作用。国家保障各种合约得以实施,并提供合适的地方组织规则。市场则为居民提供商品与服务,以追求利益为目标,同时为地方组织合作形成提供服务。地方社会则需以公共利益或价值联合起来,通过居民参与各种组织活动来影响市场与国家,并服务于自身。国家提供的只是秩序,可以为共同体划定地点;市场可以为共同体带来便利,但同时造成个体化与人际疏离;地方社会在组织参与过程中产生共同价值,这是村落共同体认同感的重要来源。20世纪末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村落社会得以推广。村民选举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早已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通过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积极参与村落各种组织活动。越来越多的村民有机会参与村落治理。村民自治制度在后人民公社时代提高了村民的组织参与,实现了基层自治,使得村落共同体初步形成。

组织参与促进了村落共同体的形成,但更关键的一步是共同体统一人格的形成。统一人格需要在村落中形成共识,并且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建构居民的归属感。正在试行与推动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村落共同体共识的形成及其统一人格的形塑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协商民主形塑村落治理共同体统一人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提出并逐步实施。党中央与国务院的各类重要报告明确指出要拓宽民主协商的渠道,其中一个重要渠道是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协商民主在村落中展开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有利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村落治理共同体统一人格的形成。

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的定义千差万别,但是基本的共识是存在的,即协商民主指的是一个让参与者得到充分信息之后,以平等、公开的讨论与说服来达成共识的过程。协商民主从参与式民主这一概念延伸而来。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的推动者相信,通过协商民主的教育或活动,可以扩大理性讨论的空间、开展社会大众协商的风气、提升民众的民主素质。正因为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皆预设了人民的偏好是稳定但可以转变的,所以两者都相信通过民主的机制,人民可以达成共识,且个体层次的偏好可以得到整合。对协商民主来说,选举式民主中以投票结果呈现的民意只是不同意志通过选票堆积出来的意志,不见得表示了主流选民的真正意向。因此,协商民主强调若要找到主流民意真正的意向就必须通过由下而上的方式建立共识,并且必须在建立真正共识之前,保证人们有充分的发声与参与的管道。对协商民主的倡议者而言,即使最后不得不以投票的方式来做决定,这种真诚和理性的协商精神仍应该被充分展现。有了这样的协商过程之后,再来进行投票,其结果应该会比欠缺这种协商过程的投票结果更接近理性。例如,浙江温岭等地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实施的案例显示,通过参与和协商在村落社会中由下而上形成专属于该共同体的共识在村落社会中切实可行。共识的落实是居民归属感建立的关键因素,归属感为治理共同体统一人格的形成奠定基础。只有统一人格形成,村落社会才能克服个体化困境,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与人人享有的村落治理共同体理想类型才能在现实中建构起来。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家、市场与乡贤制度的断点续传:制度演化逻辑与乡村振兴”(19NDQN372YB)阶段性成果)

(作者:张品 李金见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