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如何处理,请你来提意见
本报讯 槽罐车翻车,化学物质泄漏,造成水体污染,这样的突发环境事件,该如何调查?
浙江省环保厅目前起草了一份《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即日起至5月11日,在省环保厅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向大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一份《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为大家解读了《调查处理办法》。
哪些属于突发环境事件?
省环保厅解释,去年12月29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根据这份预案,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比如,去年5月18日凌晨,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的槽罐车,行至320国道浙江桐庐境内时,发生侧翻,造成四氯乙烷泄漏,部分四氯乙烷流入富春江,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这就是属于突发环境事件。
据省环保厅统计,类似的突发环境事件,从2011年至2014年,全省发生数分别为31、23、26、27起,总体呈现平稳态势。
对突发的环境事件,有关部门的态度是:追责是必须的,对发生重特大突然环境事件要实行严格问责。因此,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企业、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近年来都会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如果对这份《调查处理办法》感兴趣,可登录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在通知公告中找到它,通过邮箱([email protected])及传真(0571-28885013)提出意见。赶紧哦,意见征求截至今天。 孙燕 邵甜
(本文来源: 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