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中文文本 与英文文本内容差异导致的纳税争议案
导言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由于国家间的语言差异,通常税收协定的签署文本包含三个,其中两个文本采用签约国各自的语言,另一个文本采用英文。但这仍然难以避免出现不同语言文本对某一具体规定的表述差异,从而导致纳税争议。遇到此类争议时,该如何处理,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2010年意大利籍科学家李女士到中国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任教,双方签署了一份雇佣合同,约定李女士的任教时间为二年,由研究院向其支付任教报酬。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二年。在李女士任教期满三年后,深圳市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条要求李女士补缴其在研究院任教期间前三年的个人所得税。但李女士在查阅中意税收协定英文文本第二十条时却发现其在研究院前三年任教期间的所得在中国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李女士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税务机关发现中意税收协定中文文本第二十条的规定与英文文本第二十条的规定内容不一致,随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函请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案批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外籍科学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229号】认定当地税务机关应当适用中意税收协定英文文本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李女士无需就其在研究院前三年任教期间取得的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件争议焦点
税收协定中英文本之间内容存在差异应以哪个文本为准?
律师分析
经比较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条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所表达的内容存在差异,中文文本将停留不超过三年作为缔约国一方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而英文文本则规定缔约国一方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应享受最多不超过三年的免税期,两个文本的内容存在明显的差异。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本协定于1986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根据该条规定,若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规定在表述上存在差异的,中国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英文文本的涵义对第二十条加以适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上述个案批复。
维权法律小贴士
目前中国已经与99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加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共有101个税收协定和安排,覆盖范围较为广泛,就协定规模来看,我国仅次于英国。伴随着我国的国际经济交往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推进,在解释和适用税收协定时出现的分歧或争议日渐增加。为了正确适用税收协定,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方便和规范中国居民(国民)在遇到此类争议时启动协商程序解决争议案件。另外如果企业到国外投资经营遇到税收问题,有权享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服务。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专门文件,规定“走出去”企业遇到了问题或者在东道国遇到不公平待遇和歧视,向省级税务部门提出后,10日之内省级税务机关就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则要在20日之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税收协定听似遥远,但其实就在你我身边,因此请千万别忽视了它的存在。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