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天丈夫借款妻子要担责?

08.05.2015  11:27
法官:不用!   仙居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债务纠纷案,被告是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
  事情要从2014年3月17日说起。当天,张某和妻子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宝马汽车归张某所有。同一天,张某以帮他人还贷款为由,向朋友柯某借款1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还款时间,不过张某口头承诺几天后就还。此前,张某已向柯某借款25万元。之后柯某几经催讨无果,便于今年1月15日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与其前妻王某共同偿还3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时,王某认为,她与张某分居多年,对张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晓,张某也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其中的10万元借款发生在她与张某离婚后,因此拒绝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最后判决,张某归还柯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王某对张某的25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离婚前的25万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而对于双方离婚当天,张某所负的10万元债务,因张某与王某已不可能有共同举债的愿望,或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事实,遂无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柯某也无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共同借款,故王某对该借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