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九个首次亮点纷呈

23.02.2015  16:13

    
  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目前家庭和政府养老的压力越来越大。进行社会养老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进行养老已经成为目前的新模式。
  1月25,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亮点纷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十点:
  这是全国第一个由省人代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这是浙江省首次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立法,标志着浙江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首次从法律角度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含义
  《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政府、社会、市场的职责
  政府主导整个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政府保障对象,要按照适度普惠的原则,逐步扩大和提高。
  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形成养老服务专业组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展老年服务产业。
  首次完整表述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主导责任、民政部门的主管责任。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设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乡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组织老年人建立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整体性将浙江创新并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定化
  一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条例》将浙江原有强制性标准上升为法律规定。
  二是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改制。明确养老机构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和居养型,实行公建民营,鼓励实行家院互融。
  三是养老护理人员培养和待遇规定。明确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四是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五是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行了明确,并要求要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六是财政保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明确对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省级财政对农村地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地区给予倾斜。
  七是医养融合发展。《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相衔接制度,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推进医养在社区的融合。
  八是土地保障机制。明确单列养老机构用地指标,并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优惠供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融资抵押等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是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十是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参与养老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是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条例》规定,民间资本按照有关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首次明确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内容
  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护理知识和技能。
  支持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同时,鼓励对已建住宅小区加装电梯。
  首次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职责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应当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应当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特别强调,公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首次就养老机构有关制度建设作出规定
  这些制度包括诚信档案、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举报投诉等制度。
  诚信档案制度要记录养老机构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对养老机构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同时,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统一制定。
  首次明确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
  包括养老机构的责任、养老服务对象的责任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