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知发管〔2017〕16号
各市科技局(委、知识产权局):
根据《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要求,为做好全省企业贯标绩效社会评价工作,切实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我局将组织开展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第三方评价机构(简称“省评价机构”)遴选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并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能公平公正开展评价工作,内部制度机制较为健全;
(四)具备10名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员,且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为专职审核员。其中3人为通过认证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企业的内审员。
(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基础,其经营业绩较佳、无不良资信记录。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附件1)及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固定的场所使用证明(若租赁,合同期限长于一年,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和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等必要的设施的说明,办公场所和设施与拟开展业务的规模相适宜的说明;
(三)符合评价业务要求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事业单位法人申请者不适用),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公正性的管理制度、审核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核人员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审核过程的管理制度、观察员机制等其他内部管理规定);
(四)申请单位审核人员和聘用的企业内审员名单(不少于10名,身份证号后八位以“*”符号代替),专职证明材料(每名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名审核人员签名的专职声明原件、符合申请审核员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三年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档案;
(六)申报单位制订的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规则(建议稿)。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局自荐备案;
(二)所在地市局对自荐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各市局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备案;
(四)省局依据申报条件审核备案并公布“省评价机构”。
四、其他
各市局限额推荐为2个。推荐备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报送或资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省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荐审核推荐工作,按时将推荐备案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份)报送省局。
申请单位经省局确认为“省评价机构”后,应及时将修订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规则(印发稿)报省局备案,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受托实施第三方评价业务。
附件:1. 申请书
附件:2. 评价规则备案表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9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经信委。 |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