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审议
本网讯 7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提请7月28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意见建议,修订草案修改稿从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好用的角度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完善房地产广告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房地产广告使用非标准地名作宣传推介,导致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出现“一地多名”现象,影响地名规范与统一的问题,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并显著标明。针对有的房地产广告通过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方式引诱消费者实施违章搭建的现象,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房地产广告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二是细化游戏广告规定。调研中有意见提出,青少年沉迷游戏不利于身心健康,有的网络游戏以虚拟财产兑换实物、现金甚至沦为赌博工具。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游戏广告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注适合的年龄段,并对控制游戏时长、频次作出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诱导、怂恿、暗示用户过度游戏的内容;同时,明确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含有可将游戏装备、道具、积分等虚拟财产兑换或者变相兑换成现金、财物的内容,不得含有采取抽签等偶然方式分配虚拟财产的内容。
三是完善互联网广告规定。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我省是互联网大省,互联网广告比重已远超传统广告,建议增加规定,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网络的开放性使互联网广告具有跨区域特点,对这类广告在国家层面上实行统一规制更为适宜;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应遵循线上线下平等监管和必要、适度原则,不宜过多加重我省互联网企业责任。同时,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以下补充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利用电视、互联网以开机画面、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或者发送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或者设置关闭功能,确保一键立即关闭,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直播带货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四是增加直播带货规定。直播带货是一种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特点的新型商务营销模式,其内容并不必然构成广告。其中推销商品、服务的活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广告属性,应当遵守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而相关交易活动及其引发的产品质量、承诺不兑现等问题,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可以规制。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密切关注直播带货问题,拟适时制定相关规范,在国家层面上予以监管。同时,直播带货这一新型交易模式对于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稳定市场、带动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模式尚未完全定型,仍在不断创新之中,本着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直播带货作出原则规定。
五是增加关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认定。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判断和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指导执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