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公共单车破坏锁墩 犯毁财罪判刑3年半
27.11.2014 11:28
本文来源: 工商局
经查,自2013年10月16日起,何某在佛山的南海汽车站、家天下广场、沙尾桥等24个公共自行车站点盗窃44次。今年6月6日,何某在千灯湖公园盗窃单车时被抓获,公关机关对其予以治安拘留5日。被释放的当晚,何某又到叠北村委会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和盗窃自行车。今年6月19日17时许,何某在桂城鸿大广场对面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动手偷窃公共自行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某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辖区内的多个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自行车在发现被盗后即在失窃地点附近被找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或自行车站点。经鉴定,被告人何某盗得的46辆公共自行车共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31012元。何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但表示无赔偿能力。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的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李江婧指出,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在此情况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均按照“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为不同的量刑区间。在佛山,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则掌握在3万元以上。此案中,何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为31012元,也就是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盗窃自行车的金额19148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在判决时选择了故意毁坏财物这一重罪。
本文来源: 工商局
27.11.2014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