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没有驾驶证的朋友 出事故按三七开承担责任
没有核实朋友有没有驾驶证就贸然同意借车,结果要跟朋友三七开承担事故责任。这是近日绍兴柯桥区法院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个中教训值得人们反思。
今年6月6日,刘某驾驶小轿车沿10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清晨6点多,在柯桥街道新风工业园附近,与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通行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袁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某逃跑,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住院治疗完成之后,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驾驶员刘某和车主邓某连带赔偿他先期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5.2万元。另外,他认为,邓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不过,在答辩时,刘某、邓某和保险公司都不淡定了。
刘某称,自己是经过车主邓某同意借车的。
邓某说,刘某未经允许擅自偷开车子,他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刘某没有驾驶证他并不知,事后逃逸他不能掌控,即便存在过错也有限。所以,邓某认为,即使法院认定为借用,他只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另外,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商业险(限额100万元),还投有不计免赔险,若要承担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不过,保险公司却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第9款,公司确实应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但是根据商业险责任免除第7项第1条,无驾驶证发生事故的,公司不负责赔偿。
到底这个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果要承担又该怎么承担?
在审理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在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本案中,车主邓某虽没有明确允许刘某驾驶该车,但其已将车辆处于有可能是刘某驾驶的危险境地,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由其承担其中的30%,被告刘某承担70%。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保险拒赔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刘某无证驾车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商业三者险的拒赔问题,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在投保人声明一栏上,邓某已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商业三者险免赔,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对于袁某的主张,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万元,不足部分14万多元,其中的20%由原告自负,余下的80%即11万多元由刘某承担其中的70%即7.8万元,邓某承担30%即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