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查处浙江首例环境信息未公开案件,对其余22家企业,依据新环保法启动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程序

10.12.2015  18:49

 

 

■ 新闻背景

      环境保护部2014年1月实施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首开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先河。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绝大多数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均已建成并运行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其中山东、浙江等省积极回应,据此形成的公众监督诉求,推动了400多家企业对超标数据进行公开说明。这些良好实践,证明信息公开对促进重点污染源守法和减排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对于大多数城市来说,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都已不再是一城一池的问题,而是呈现出显著的区域和流域污染特点。在多个污染防治重点地区,例如京津冀及周边等关键地区,燃煤和工业废气的排放,依然是区域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区域应急减排和联防联控,不但要有污染源的清单,而且需要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时公开。

 

◆本报通讯员徐晶锦 记者晏利扬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新《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的一项重要制度。有些企业遮遮掩掩,不肯按时公开自身环境信息,该怎么办?

      近日,浙江省诸暨市环保局祭出新《环保法》利剑,对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罚款两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查处的首例环境信息未公开违法案件。

737家单位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记者从绍兴市环保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浙江省环保厅的相关部署,绍兴市今年上半年印发了《绍兴市2015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进一步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在综合考虑辖区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绍兴制定了2015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凡是榜上有名的,都是现阶段绍兴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上共有737家企业,包括废水重点监控企业419家,废气重点监控企业41家,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6家,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36家,固废重点监控企业198家,重点监控实验室两家,重点监控医院(二级以上)31家。

      据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等6个方面,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的企业,可处最高3万元罚款。

      5月底,绍兴市环保局分3个批次在官方网站上首次向社会公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对各批次企业的信息公开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即在公布期结束后的90天内,这些企业须主动对外公开环境信息。

23家企业被通报,1家企业被处罚

      由于是首次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绍兴市环保局从方便企业公开信息和后续管理的角度考虑,重新开发建设了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为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集中公开搭建了良好的平台。

      8月底,绍兴市环保局对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开展了检查。一个月后,绍兴市环保局对23家未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进行了公开通报。

      据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介绍,他们在检查中发现,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华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于是要求各属地环保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绍兴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赵新说,“我们还将未开展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企业作为环保部门的关注对象,列入日常重点督察企业范围,不间断地进行督察、巡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信息全面公开。” 赵新表示,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将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进行严厉处罚。

      通报一出,诸暨市环保局立即行动了起来,对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罚款两万元。此案也成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浙江省查处的首例因信息未公开的环境违法案件。

      “一般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可出于自愿,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则必须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被通报的企业,我们坚决做到处罚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诸暨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周新建说。

      目前,除诸暨市中虹铜业有限公司外的其余22家企业,也已经进入相关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程序。

更深入、更广泛地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此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之前,绍兴市环保局已对全市范围内的国控、省控以及市控企业开展部分日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两者的信息公开内容有部分交叉,但是更多地形成互补。

      据介绍,日常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由环保部门监测或执法而产生的相关环境信息,例如公布查处的企业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结果等。而此次要求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除了其相关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这些信息主要反映企业日常的环境管理、建设和防控工作情况。综合两种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信息公开,可以让企业的环境信息更加全面地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从监督方面看,这两种层面的信息公开,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打开了“两扇门”,在此前执法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公众对于企业的环保工作又多了一个监督的平台。

      浙江省环保厅已在全省全面推进了企业信息公开。早在今年3月,浙江省环保厅就下发了《关于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设区市环保局已按要求陆续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省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共计3257家。

浙江省环保厅还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规范公开渠道,并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杭州、嘉兴、绍兴、台州等市通过集中培训等形式对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宣传指导,提高企业主体和责任意识。嘉兴还组织了对各县(市、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专项稽查,督促辖区各县(市、区)及时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实时公开推动自主减排

——访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

◆本报记者陈媛媛

      针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请他谈一谈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难点与关键因素,以及下一步如何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记者:浙江省绍兴市查处首例环境信息未公开违法案件有何积极意义?

      马军:浙江省查处首例环境信息未公开违法案件的行动值得赞赏。浙江要求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走在了全国前列。目前,还有很多地区没有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公布名录。

      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实时公开,可以让公众更加全面、及时地了解企业排污情况,一般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自测数据,公众可能会对数据质量有一些疑问,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时间间隔拉得比较长,很多时候是集中报告,一年4次。这里面存在着一些数据不够及时的情况,甚至有些数据可能出现检测缺陷、数据调整等状况,所以实时公开在线监测数据特别重要。

      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已经实现了实时公开,但是还有大量省控、市控污染源信息没有进行披露,而它们由于数量较大,环保设施不完备或者运行不正常,对环境影响也很大。对于这部分数据,民间环保组织希望能够实时公开。

      记者:目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为何频频出现有法不依的状况?

      马军:2008年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企业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却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致使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长期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这也是近年来我们一直没有看到相关案例的原因。

      新《环境保护法》专门有章节规定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新《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一规定旨在督促企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事实上,一些地区只简单地公布了名录,没有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名录只是一个名录,公众尚不能了解企业排放什么样的污染物,排放状态到底怎么样。社会各届包括环保部门难以感觉到公开的必要性,因为其不能实质性地促进公众监督,推动企业产生环境责任感,并且在公众的推动之下自主减排。

      记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从哪些方面做起?

      马军: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民间环保组织希望,《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治理环境污染需要联防联控,联防联控必须相互公开信息。如果今后能够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数据联网并进行实时公开的话,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就有了基本的数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