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陈彬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3日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特种设备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特种设备领域的科学研究、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特种设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通过后,在相关部门发放的资格证书中的专业名称为“特种设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勇于开拓,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特种设备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达到规定分值。
第七条 申报人员应具备胜任特种设备职业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八条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合格”以上,且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建立特种设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详见附件),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质监局,授权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承接具体评价工作,并加强对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管。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按我省相关规定,建立高评委专家库,并组建年度执行评委会和专业审议组。
第十一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符合第五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高评委同意,可直接晋升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特种设备行业相关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八名获奖人员、二等奖前五名获奖人员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四名获奖人员;
(二)特种设备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特种设备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 锅炉 、压力容器(含 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行政许可鉴定评审以及其他与特种设备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以上”均含本级。
(四)“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7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 | |||||||
评价 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最高分值 | 打分说明 | 备注 |
职业道德(10分) | 遵纪守法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无违法犯罪 | | 1 | | 评价其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表现情况,其中一级指标”遵纪守法”项为一票否决项,有“违法犯罪、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不良记录的,一律取消被评审资格。 |
遵守行业规范 | 无行政处罚 | | 1 | | |||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 无纪律处分 | | 1 | | |||
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 | 敬业爱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 | 1 | | ||
团结向上,责任心强 | | | 1 | | |||
积极向单位提出技术改进和工作拓展建议 | | | 1 | | |||
执业行为诚实守信 | 未因过错而导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事故 | | | 2 | | ||
对服务对象热情友好,无因岗位职务不当得利 | | | 1 | | |||
执行注册准入规定,杜绝挂靠行为 | | | 1 | | |||
专业技术 经历和水平(40) | 专业学习经历(5分) | 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 | | | 5 | | 不同级别按最高得分计。 |
相关专业本科 | | | 4 | | |||
相关专业大专 | | | 3 | | |||
专业工作经历(6分) | 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工作年限 | | | 6 | 0.5n | n为年份 | |
专业技术知识更新情况(8分) | 培训 | 省级及以上 机构培训 | 32天及以上 | 8 | | 培训天数指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累计培训天数.继续教育包括:(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 |
24天-31天 | 6 | | |||||
16天-23天 | 4 | | |||||
8天-15天 | 2 | | |||||
其他专业性培训 | 32天及以上 | 6 | | ||||
24天-31天 | 4 | | |||||
16天-23天 | 2 | | |||||
8天-15天 | 1 | | |||||
资质证书(9分) | A类证书 | | | 9 | 3n | n为证书拥有数,证书可以累计,但同一类证书仅限1项。特种设备专业常用资质证书清单见附表 | |
B类证书 | | | 6 | 2n | |||
C类证书 | | | 2 | 1n | |||
行业影响力(12分) | 行业专家库成员 | 国家级 | | 12 | | 按最高级专家库计一次,不累计 | |
省部级 | | 8 | | ||||
地市级 | | 6 | | ||||
会议报告 | 国际会议 | | 5 | 2n | n为讲座次数 | ||
国内会议 | | 3 | 1n | ||||
社会团体 | 国家级 | 主要负责人 | 7 | | 常务理事以上 | ||
理事 | 3 | | | ||||
省级 | 主要负责人 | 5 | | 常务理事以上 | |||
理事 | 2 | | | ||||
工作业绩和技术成果(100分) | 业绩等级 | 一等 | | 主持 | 60 | 4n-6n | 由申报人员提供限10份以内的典型材料(非同类的工作业绩,除去其他已经存在的评分项。同类工作业绩提供1份凭证,工作数量的申报以单位确认为准)的工作业绩,n为业绩数。由专家对每个业绩进行按等分类计分。 |
| 参与 | 30 | 2n-3n | ||||
二等 | | 主持 | 40 | 2n-4n | |||
| 参与 | 20 | n-2n | ||||
三等 | | 主持 | 20 | 0-2n | |||
| 参与 | 10 | 0-n | ||||
技术项目 | 能力创新项目 | | 第一 | 60 | 030n | 项目评分全部采取答辩的形式,主要考核该项目的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成果转化或进一步研究价值。(已获奖项目除外) | |
| 前五 | 018n | |||||
科研项目 | | 第一 | 020n | ||||
| 前五 | 012n | |||||
精益管理项目 | | 第一 | 40 | 020n | |||
| 前五 | 012n |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 国家级 | 30 | 20n | | ||
| 省部级 | 15n | |||||
| 地市级 | 10n | |||||
获奖 |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前8名 | | | 高级工程师免评项 | |
其他 | 60 | 40n | | ||||
二等奖 | 前5名 | | | 高级工程师免评项 | |||
其他 | 60 | 30n | |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前4名 | 60 | | 高级工程师免评项 | ||
其他 | 25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获奖项数 | |||||
二等奖 | 前5名 | 40n | |||||
其他 | 20n | ||||||
三等奖 | 前5名 | 30 | 30n | ||||
其他 | 15n | ||||||
市(厅、局)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前5名 | 20n | ||||
其他 | 12n | ||||||
二等奖 | 前5名 | 16n | |||||
其他 | 8n | ||||||
三等奖 | 前5名 | 12n | |||||
其他 | 4n | ||||||
县(市、区)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 | 前5名 | 10n | ||||
二等奖 | 前5名 | 6n | |||||
三等奖 | 前5名 | 3n | |||||
行业技术奖项 | 国家级 | 前5名 | 10n | ||||
省部级 | 前5名 | 6n | |||||
地市级 | 前5名 | 3n | |||||
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8 | | 按最高奖项近五年一次计 | ||
二等奖 | 5 | | |||||
三等奖 | 3 |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4 | | ||||
二等奖 | 2 | | |||||
三等奖 | 1 | | |||||
专利及 软件著作权 | 国际专利 | | 第一发明人 | 40 | 20n | n为经专家认可产生实际效益的专利数 | |
| 其他发明人 | 10n | |||||
国家发明专利 | | 第一发明人 | 40 | 10n | |||
| 其他发明人 | 5n | |||||
其他专利 | | 第一发明人 | 20 | 3n | |||
| 其他发明人 | 1.5n | |||||
软件著作权登记 | | 第一 | 20 | 3n | 单位或专利代理事务所盖章为准,n为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数 | ||
| 其他 | 1.5n | 最多不得超过5人,n为经专家认定产生实际效益的数 | ||||
标准制订 | 国际 | | 第一 | | | 高级工程师免评项 | |
| 其他 | 60 | 30n | 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 | |||
国家、行业 | | 第一 | 20n | ||||
| 其他 | 10n | |||||
地区、团体 | | 第一 | 6n | ||||
| 其他 | 3n | |||||
企业 | | 第一 | 20 | 4n | 限1人,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 | ||
| 其他 | 2n | 最多不得超过5人,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 | ||||
论文 著作 | 专著 | | 主编 | 40 | 30n | 指取得当前职称后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专著,n为经专家认定的数 | |
| 参编 | 15n | |||||
编著、教材、译著 | | 第一作者 | 10n | ||||
| 其他作者 | 6n | |||||
SCI、EI、ISTP |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8n | ||||
| 前三名 | 5n | |||||
核心期刊 | |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 30 | 6n | |||
| 前三名 | 3n | |||||
其他学术期刊 | | 第一作者 | 2n | ||||
| 前三名 | 1n | |||||
备注:1、科研项目:批准立项的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2、能力创新项目: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改造及工艺改进项目。 3、精益管理项目:是根据精益管理的要求所提出的项目。 4、 工作业绩的评价依据:一是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包含理论水平、技术复杂度、工作量等);二是从提升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水平、促进单位发展、履行公共职能、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是从行业、区域或相关范围内的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行业促进作用。 | |||||||
附表:特种设备专业常用资质证书清单 | | | |
特种设备专业常用资质证书清单
A类证书 | 发证机构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注册动力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注册给排水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注册暖通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机械工程师(通用)(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机械设计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工业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材料热处理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材料锻压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设备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铸造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铸造协会 |
材料成型与改性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国际焊接工程师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无损检测三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检验师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批资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B类证书 | 发证机构 |
见习机械设计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见习工业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见习材料热处理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见习材料锻压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见习设备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见习铸造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铸造协会 |
习机械制造工程师(有注册号)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模具设计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理化检验员 |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
特种设备检验员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无损检测二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员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安全阀维修人员 |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审核资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C类证书 | 发证机构 |
工程机械修理资质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
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资质 |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应力分析设计员资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 |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
无损检测一级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电焊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锅炉操作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锅炉设备安装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电气设备安装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锅炉设备装配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化学检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机械设备安装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电厂化学设备检修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电厂热力试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锅炉本体设备检修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工程机械修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资格证书根据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目录,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