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调整物业退出管理办法 促进物业管理更规范

12.02.2015  17:26
  近日,台州市修订了《台州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与2008年的物业退出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将于4月1日起实施,内容更细。
  《办法》明确,物业尚未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提出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未经专有部分占建设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决定,要求物业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物业合同期满,物业也不能“一走了之”,应当在物业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解约。同样,如果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也应当按照上面期限提早告知。同时,原物业企业在物业项目服务移交30日前,与新物业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等。如果合同还未到期,物业想退出,应当在拟解除合同前90日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告知业主。
  对于新老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原物业企业可依照原合同约定,委托新的物业代为收取,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新物业应当为原物业收取拖欠的物业费提供帮助,但原物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拒不退出的话,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
  另外,因物业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要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照规定程序退出的,或将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取消企业资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