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5〕1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4〕103号 ) 的要求,规范外包工程行为,防止和减少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决定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以外包工程方式从事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施工作业活动的矿山(含尾矿库)。单一的采场外运输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二、工作内容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全面检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合法合规情况;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阶段(3月)。矿山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认真填写《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见附件2),并于3月20前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
(二)检查和抽查阶段(3月下旬到4月)。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外包工程进行检查,于4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相关表格汇总后报市局。4月底前各市安监局要采取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和异地互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请各市安监局于4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安监局矿山处。
(三)督查和通报阶段(5月)。省安监局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并对全省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近年来,我省矿山工程外包越来越普遍,外包工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向当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等问题较多,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安全监管。请各市安监局结合当地实际,迅速部署,抓好落实。
(二)对照要求,严格自查。矿山企业要对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的要求,落实专人逐项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和浙安监管矿〔2014〕103号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严格检查,强化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紧密结合春节后矿山复工安全检查,把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作为节后复查的重要内容。专项检查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加大对外包工程的检查力度,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基本情况表,并按专项检查表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外包工程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附件: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基本情况表
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检查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