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大方送“豪礼” 分手后起诉返还获支持

03.06.2015  21:59

  中新浙江网6月3日电(记者谢盼盼 通讯员张茹颖)恋爱期间,男方为表明心意送女方价值不菲的财产,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回但遭拒绝,昔日情侣闹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购房款35.9万元以及一辆轿车。

  39岁的周某是浙江仙居人,在北京做服装生意。2009年年初,他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年轻美丽的朱某,随即展开猛烈追求。经过半年努力,终于赢得了美人心。

  恋爱并同居后,为了讨好朱某,周某先是花18.3万元购买了一辆红色马自达六轿车,又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了仙居县城一套135平方米的商品房,车和房产都登记在朱某名下。

  然而,2012年4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朱某提出了分手并不辞而别。此后,周某为了挽回朱某的芳心,能与朱某结婚,和朱某一起上辽宁卫视《复合天使》栏目做了一期《房子、车子留不住爱情》节目。在节目中,朱某承认车子、房子是周某送的,但她拒绝与周某复合。

  2013年1月,朱某跟别人登记结婚。得知这一消息,一心想要和好的周某特别不甘心,老婆没娶到家,还“赔”进去不少钱。他找朱某想拿回房子和车子以及赠送的钱物,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周某向浙江仙居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归还黄金首饰、购房款等40.7万余元并返还马6轿车。

  “谈恋爱后,我多次向她提出去登记结婚,可她总说要先买些什么东西再结婚。我买了之后,她又提出新的要求,反复很多次。”法庭上,周某说,他是为了满足女友提出的结婚要求才送的车子和房子,有《房子、车子留不住爱情》节目光盘为证。而且,为哄朱某开心,还时不时地送她金银首饰。朱某没有到庭,她的代理律师辩称,周某自认为与被告构成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只是周某的遐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为达到与朱某结婚的目的,在同居期间将购买的房产和轿车登记在朱某名下,其行为应认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周某作为赠与人在其条件不能实现时,可行使债权性请求权要求朱某返还受赠的财物。不过,黄金首饰等礼物属于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性礼物,不管价值多昂贵,一旦赠与就不应该返还。因此,一审判决朱某返还周某购房款35.9万元和一辆红色马6轿车,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上诉到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提醒,此类案件能否胜诉,关键看男方能否举证自己送给女方的财产属于彩礼或者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行为。因此,在恋爱过程中“豪赠”贵重物品一定要理智,保留好当初购买时的资金转账证明、发票,以及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聊天记录等,以免发生纠纷后由于证据不足鸡飞蛋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