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为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立规
日前,湖南省娄底市出台《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投资耕地开发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全市新开发耕地农业产业化水平和管护效果,助推乡村振兴。
《办法》规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必须符合11项基本条件,包括:社会投资主体原则上应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当地村组和群众的支持;土地权属清晰,坡度适宜,单块面积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旱地不少于20亩,水田不少于5亩,新增耕地率达建设规模的60%以上;项目实施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投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新增耕地质量等级必须达到11等(含11等)以上等内容。
《办法》规定,新增耕地指标由政府采取“成本补助+奖励”的方式购买。县级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协议,成本补助依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补助,奖励控制在成本价的18%~30%之间,根据耕地质量等级确定(被评定为7等及以上的耕地可发放30%的奖励,每减少一个等级,降低3%的奖励)。耕地质量未达到11等的,不予补助。社会投资主体在新增耕地指标确认后至少确保连续耕种三年,耕种业主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新增耕地种植协议》。耕种补助的标准为水田每年每亩500元、旱改水每年每亩500元、旱地每年每亩300元。耕种补助的对象为在新增耕地上从事种植(粮、棉、油为主)且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新增耕地种植协议》的耕种业主。耕种补助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农业部门进行确认。
《办法》规定,项目选址与立项必须严格把关。社会投资主体在充分尊重乡镇、村、组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项目选址范围,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书,涉及林地、滩涂和河流水面的,应取得林业、水利等部门同意开发为耕地的证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初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复核。项目建库后,社会投资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呈送至县级国土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论证评审,下达项目的立项批复。
《办法》规定,严格项目实施管理。社会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派专人对项目的施工材料、工程质量、实施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管。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社会投资主体须在变更工程动工前书面告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评审中心开展工程结算评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整理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属政府所有,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社会投资主体不得自行处理补充耕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