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特大非吸案一审宣判

06.01.2015  11:59
  1月5日上午,温州中院对温州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网2014年5月28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宣判。这起涉案金额近50亿元的大案暂告一段落。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8年开始,立人教育集团为解决资金问题,由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决定,在夏尉兰、章晓晓等6人的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此,立人教育集团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则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
  经查明,截至2011年10月31日,立人教育集团及董顺生等7人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亿元。
  法院认为,立人教育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董顺生、夏尉兰等7人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人教育集团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董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等6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