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明确“拒执罪”8种情形
30.01.2015 11:30
本文来源: 法院
参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纪要》 明确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的8种情形。比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城镇有一套面积超过80平方米或虽不足80平方米但符合其他条件,以及在农村拥有两间以上房屋,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作为个人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的6个月内,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上支取存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万元,但超过执行标的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通过虚假赠与、虚假债务等方式,逃避、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挥霍金钱,累计金额达3万元以上的等。
据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潘光林介绍,《纪要》 将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至执行立案前实施的故意隐匿财产等犯罪行为列为打击对象,这是其中一大亮点。“传统观念认为,只有在立案执行后发生的拒执犯罪行为,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在判决、裁定执行立案前,就故意实施隐匿财产等行为,对该种行为,以前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潘光林说,“现在《纪要》明确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即负有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有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 法院
30.01.201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