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温岭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及CNG母站项目核准的通知
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温岭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及CNG母站项目的请示》(温发改投〔2015〕35号)悉。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意见如下:
一、天然气门站和CNG加气母站是天然气长输管道配套的重要场站设施,也是天然气车辆加气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温岭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及CNG母站项目符合《浙江省天然气利用规划》、《温岭市城市总体规划》、《温岭市天然气综合利用规划(2013-2020)》、《温岭市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省能源发展规划和省煤炭石油天然气保障规划。项目建设对于加快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改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调整能源结构,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同意建设该项目。
二、业主单位:温岭市管道燃气公司。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门站设计供气规模10万标方/小时,主要建设调压、计量、输配等设施,管理用房480平方米,配套管径DN350、压力4.0MPa、管道长度约200米;CNG母站设计供气规模6万标方/天,主要建设调压、计量、加压、装车等设施,管理用房860平方米,配套管径DN150、压力1.6MPa、管道长度约500米。
四、项目选址:门站选址于温岭市大溪镇花金村、银河村,与甬台温天然气管线工程温岭分输站接壤,用地5.68亩;CNG母站选址于温岭市大溪镇现范桥村,大石一级公路北侧,用地13.55亩。
五、项目总投资4393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393万元,银行贷款3000万元。
六、天然气气源:门站气源接自省网甬台温天然气管线温岭分输站;母站气源接自温岭门站。
七、项目核准相关文件分别是:《(台州市)温岭市天然气门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5〕012号)、《(台州市)温岭市CNG母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浙规选字第〔2015〕013号)、《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岭市天然气西门站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温土预字〔2014〕124号)、《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岭市天然气母站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温土预字〔2014〕125号)、《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温岭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及CNG母站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温发改〔2015〕28号)、《温岭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温岭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及CNG母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审〔2015〕128号)、《温岭市水利局关于(台州市)温岭市天然气门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登记编号:2015-29)、《温岭市水利局关于(台州市)温岭市CNG母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登记编号:2015-30)、《专家组关于温岭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门站及CNG母站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中共温岭市维稳办关于温岭市天然气主干管线及场站工程的备案》。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业主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及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
九、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2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安监局,台州发改委,浙能集团、省天然气公司、省天然气运行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