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

08.03.2016  10:09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对包括《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在内的23件规章做出修改。《浙江省捕捞许可办法》最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进行了调整,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证权限由“主机功率300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调整为“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将300-441千瓦海洋捕捞渔船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级。这是继2012年放权后又一次下放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要求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效能,方便了渔民群众。
              目前,部局和“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运行维护组已对我省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程序进行了修改,于3月2日开始按新权限进行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