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发布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一年来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28件2457人
涉黑涉恶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趋势明显 向经济领域扩张方式多样
都市快报(记者 郭婧)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分析了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的新特征。
省高院副院长崔盛钢介绍,2018年1月23日至11月30日,全省法院一审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28件2457人,其中涉黑48件598人;已判决136件844人,其中涉黑14件182人。
特征1
从浙江法院涉黑涉恶犯罪审判情况分析看,涉黑涉恶犯罪向政治领域渗透趋势明显,侵蚀危害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
案例
把持基层政权十余年 以公司化模式发展
绍兴越城陈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陈某把持当地基层政权十余年,培养多名被告人为村委,甚至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严重危害当地政治生态,扰乱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
1996年11月,陈某被任命为绍兴市越城区东龙山村村支书后,在村里培植任某等被告人为村干部,又创办中实房产、中实建设公司等10余家企业,招募任立新等多名被告人为公司核心人员。
自2003年左右开始,以陈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陈某为显示权威和高度掌控组织成员,要求组织成员惟命是从,成员间不能私下聚会,成员若要在外赚钱须经其同意等,并随意对成员威胁、训斥、殴打。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陈某利用其村干部的职务便利,以其手下企业为平台,通过克扣、拖欠工程款并暴力压制讨要钱款人员,在东龙山村新农村建设工程中非法牟利,以慈善协会名义侵吞村集体资产,敲诈房产开发商,以干扰政府机关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资质升级和招投标,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中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以获取赔偿等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所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也用于维系整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这一犯罪组织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以公司化模式发展,同时呈现向政治领域渗透,向建筑业、房地产业等经济领域延伸的特点,实施了威胁、跟踪、滋扰、殴打、聚众闹事等多种暴力或“软暴力”犯罪手段,并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系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数罪并罚,判决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8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三十三万至三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