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25.08.2017 11:03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十二五”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完善工作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开展专项整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当前我省职业病危害形势仍然严峻,存在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贯彻平安浙江建设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政府依法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 2020年,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规范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进一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及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职业病病人救治救助及工伤保险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得到明显改善。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降低,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省市县乡四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建设,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各设区市至少设立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确定100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至少确定100家医疗卫生机构,以满足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志设置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普遍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险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健全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9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的比例达到90%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质量不断提升。推进职业病监测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门间信 息共享机制。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化职业病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坚持源头治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坚持综合施策。严密层级治理、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依规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健康条件。在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法告知职业病危害;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强化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摸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在矿山、有色金属、建材、冶金、化工、制鞋、制革、印刷、机械制造、电子制造、船舶修造、蓄电池、电镀 等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开展以防治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推进粉尘危害、职业性化学中毒综合治理,开展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各市、县(市、区)至少分别建设1家示范企业。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加强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艺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粉尘、毒物危害严重和不具备职业病防治条件的用人单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依法履行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开展职业病诊断和职业 健康检查规范化建设,完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信誉评定,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提升防治服务能力。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卫生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职业健康服务。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充分发挥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病网络直报与质量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依法依规改善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职业卫生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大应急保障和培训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综合运用监管信息化、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手段,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建立基于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和职业健康风 险评估结果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 (五)加强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研究,推进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尘肺病、有机溶剂和重金属中毒、噪声聋等重点职业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纳米材料、职业紧张等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标志、早期健康损害以及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职业病防治国际先进技术与成功经验。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机制建设,明确信息互通和共享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在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监控和预测预警中的作用。推动将职业健康基础信 息系统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省“一张网”。到2020年,各设区市争取基本建成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的职业卫生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探索建立用人单位涉及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系统。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职业病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中的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态势。 (七)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领域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机制,推动发挥社会化服务、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作用,为中小微型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健康咨询、检测、体检、培训等服务。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加强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有效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 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八)推进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双微”阵地建设,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普及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推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创新培训方法,建立职业健康仿真模拟培训系统,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开展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建设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强化警示教育,提高全民职业病风险辨识和个体防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健全与国家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尘毒危害治理、职业病人医疗救助 和职业病防治科研工作的财政补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探索发挥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用人单位要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机构的梯队建设,提高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大力提升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基层职业健康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储备。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培养。 六、督导评估 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20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工作分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5.08.20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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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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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安健〔201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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