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15.12.2014  14:21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水文〔2014〕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明确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内容和职责,切实加强水文情报预报业务管理,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水文局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

              2014年11月26日

 

 

 

浙江省水文情报预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需要,规范和加强全省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主要包括水文情报、水文预报、会商与发布等内容。

第三条 全省水文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部门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级水文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运行所需的水文情报和预报。

第五条 省水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和修订全省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

(三)参与编制全省水文工作发展规划的情报预报部分,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省级报汛站网和报汛方式的调整和管理;监督管理水雨情信息报送;编制全省报汛报旱计划,报请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情报预报任务;

(五)向省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文机构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预报分析成果;编制全省水情年报;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总结,开展暴雨洪水等专题总结分析,情报预报工作质量评定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

(六)组织全省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交流和推广;

(七)落实全省水文预报任务和分工;编制和修订省级预报站的预报方案,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开展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建立和完善全省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开展洪水作业预报;组织全省水情会商;

(八)组织全省水文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流域或区域性大洪水、重大旱灾和其他重大水事件发生后的水文情况的调查、分析与评价;

(九)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水雨情信息和传输网络正常运行;承担省级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和情报预报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十)开展其他水文情报预报服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水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指导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并接受上级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必要时制定实施细则;

(二)编制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发展规划内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监督管理水雨情信息报送,编制辖区内报汛报旱计划,报请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情报预报任务;

(四)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文机构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所需水文情报预报分析成果;组织编制水情年报;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总结,开展暴雨洪水等专题分析;

(五)组织或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研究和交流;

(六)编制和修订市级预报站的预报方案,建立和完善辖区内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开展洪水作业预报;组织参加省、市水情会商;

(七)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洪水、旱灾和其它水事件发生后的水文调查、分析与评价;

(八)指导、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水雨情信息和传输网络正常运行;承担市级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和情报预报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九)开展其它水文情报预报服务。

第七条 县(市、区)水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并接受上级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提出辖区内县级报汛站网的调整和管理建议,监督管理水雨情信息报送,完成报汛报旱工作任务;

(三)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文机构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所需的水文情报预报等分析成果;

(四)组织或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交流;

(五)编制和修订县级预报站的预报方案,建立和完善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开展洪水作业预报;组织参加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情会商;

(六)组织辖区内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汛前检查,及时组织洪水、旱灾和其它水事件的水文调查、分析与评价;

(七)根据职责分工,管理辖区内水雨情信息,承担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八)开展其它水文情报预报服务。

第八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水文预报信息,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和谎报,并接受水文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完成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任务;

(三)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情报预报成果;

(四)组织和参加水文情报预报技术交流;

(五)编制和修订本工程的预报方案,开展洪水作业预报,并参与水文机构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的水文情报预报会商;

(六)负责区域内水雨情信息传输网络、水文监测信息和测站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水文情报

第九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报汛站网和报汛任务调整建议。报汛站网调整和报汛站的设立、撤消、迁移以及报汛任务变更必须经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中央报汛站的变更,须报水利部水文机构审批;省级报汛站的变更,须经省水文机构审批,并报流域机构和水利部水文机构备案;未列入中央或省级的报汛站的变更须报上级和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和市级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上级水文机构的要求,汛前编制报汛报旱计划,报请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情报预报任务,并报上级水文机构备案,日常业务管理由同级水文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测报设施设备的水毁修复工作,做好各项报汛通信与传输设备和数据处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测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和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熟练掌握监测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及时校核和修正水情中心数据库的水文站点基础信息、特征水位、历史统计特征值等重要防汛抗旱指标。

第十三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当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设备落实和方案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和《水情信息编码》标准,严格执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下达的报汛报旱任务,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水雨情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和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雨情信息。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相关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和调度运行信息,有预报任务的,需提供预报成果。当防汛防台抗旱形势紧急时,省水文机构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报汛站点、报汛项目及报汛时段,县级以上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发现实测水文资料超过或低于历史实测记录的极大或极小值,有分洪、决口、溃坝、山洪、泥石流以及严重水污染等特殊水情时,应当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和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级水文机构应及时向上级水文机构转报各类重要水情和特殊水事件,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缓或隐瞒。

第十七条 有流量监测任务的水文站应加强实测流量的报送工作。人工实测流量的报送次数应以完整控制洪水过程为原则,测算完成后立即上报;自动监测流量的水文站应将流量信息实时传输至省水情中心数据库。

第十八条 水文情报预报信息应通过公网或水利专网实时传输到省水情中心数据库;实时水雨情信息应统一接入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实现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信息实时共享;省水文机构应做好省水利防汛通信平台维护管理;重要水情报汛站应配备不少于两种信道互为备份的通信设备;重要水文站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省水情中心。

第十九条 为保证信息报送时效性,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0分钟内将水雨情信息传送到省水情中心,并做好原始水雨情信息的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水情(分)中心建设,配备必要的软件和硬件环境,按照水文行业标准建立历史和实时水情数据库,建立健全水情(分)中心管理制度,实时监控水雨情传输、处理等环节,确保网络及信息传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文机构及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情值班制度,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非汛期发生较大汛情时应及时值班,做好汛前准备、信息报送与传输、监视预警、水雨情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建立功能齐全的水雨情监视预警系统,严密监视水雨情变化。遇灾害性天气、较大汛情或灾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送预警信息,并提供水雨情分析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做好水雨情分析工作。分析成果包括旬月水雨情简报、阶段性总结、梅雨台风水雨情总结、旱情分析、水情年报及洪水调查分析等。

第四章    水文预报

第二十四条 水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中长期水文预报、江河洪水预报、江河入海河口水位预报、水库洪水预报等。水文预报工作包括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预报方案审查、作业预报等。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和修订应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且包含水文预报业务的单位和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和重大修订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立项。编制水文预报方案应遵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第二十六条 当实测水文信息超出原水文预报方案数值范围、水文情势发生改变时,应对原方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预报方案建立后,应进行精度评定和检验。方案精度评定等级按《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水文预报方案实施分级审查制度。省级预报站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县级预报站方案分别由上级水文机构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水工程管理单位预报方案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省和所在地的水文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作业预报工作流程包括水雨情监视与核对、水文情势分析、预报计算、综合分析、预报修正等。

第三十条 当气象、水雨情或工程运行等预报依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根据新的条件及时进行滚动预报。

第三十一条 作业预报应建立规范的校核、审核和签发制度。作业预报过程中的计算图表、原始资料、会商情况等应认真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或复核。

第三十二条 水文预报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首席预报员制和预报员上岗制。

第三十三条 具有水文预报任务的部门应建立具备数据处理、预报计算、实时交互、成果输出等功能的作业预报系统。

第五章    会商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构建水情会商软硬件环境,并具备与省水情中心实时会商条件。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文机构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情会商与发布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发布预报成果。重要水雨情报告和水文预报,应经过会商,由主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第三十六条 水雨情成果发布后,遇天气、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继续做好滚动水雨情分析、会商与发布;当掌握的水雨情信息与实况水雨情有较大偏差而影响水情分析成果时,应及时修正发布。

第三十七条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六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做好年度水雨情工作总结,内容包括雨情、水情、旱情、信息报送情况、作业预报情况、水情信息传输网络、维护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省水文机构通过水情中心服务平台对全省水情工作质量实行监督和考核,市、县(市、区)水文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水情工作质量监督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水雨情信息化建设、报汛报旱任务完成情况、信息维护管理、中长期预报成果及作业预报精度、分析总结成果质量等。

第四十条 当发现质量责任事故时,应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将事故原因、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水文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主要包括水雨情信息、预警信息、水文预报、水雨情分析成果及趋势展望等的提供与发布。各级水文机构应按照有关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准确、及时地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上级水文机构报告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第四十二条 当发现堤防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水情或水质发生突然变化,并可能对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影响时,水文部门应主动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文机构报送水雨情信息。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组织开展水文情报预报的防灾减灾效益分析,有关材料报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积极拓展水文情报预报服务领域,为有关行业、单位定制水文情报预报服务项目,提供社会化专业服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所需的设备设施配置、运行维护、水文预报方案修编和业务系统建设等应安排专项经费。对严重影响水情信息测报、传输、处理的设施设备以及因洪水、气象、地质等灾害引起的设施设备毁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经费及时配置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重视水文情报预报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水情(分)中心,加强信息报送、监视预警、水文预报、水情会商等业务系统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各级水文机构应重视水文情报预报人才队伍建设,配备结构合理、业务精干、人员稳定的水情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教育,培养业务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第四十八条 非水文机构管辖的从事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水文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各级水文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于在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文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于因管理不善和失职,造成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失误,产生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水文机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水文情报或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依据《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市、县(市、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水文站,各有关水库(水电站)。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