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方案》的通知
27.04.2017 21:42
本文来源: 水利厅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保〔2017〕10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功能区 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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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水文局、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经修订已报省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提高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工作。现将《浙江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筱俊(厅水资源水保处),0571-87826559。
附件:1.浙江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修订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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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7.04.2017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