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农〔2015〕52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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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推动赋权释能,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的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投入运行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具体包括: (1) 小型水库; (2) 5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海塘工程(含沿塘水闸、口门等交叉建筑物); (3) 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堤防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含沿堤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4) 山塘、堰坝、渠道、水闸、泵站、高效节水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5)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对象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1)点面结合、严格标准 充分做好行政区内小型水利工程数据资料的整理和相关管理文件的整编,积极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现场随机抽查的小型水利工程涵盖不同类别,每类工程不少于2处。面上工程资料审阅与现场抽查评议有机结合、综合分析,对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2)客观公正予以评价。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力求做到工程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抽查工程的代表性,被评价地区应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评价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总结经验、整改问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梳理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对策措施。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包括管理体制建设和工程管理实绩两部分。管理体制建设采取查阅资料、座谈质询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日常管理与检查、经费保障、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体制改革等。工程管理实绩采取现场查看工程面貌、查阅运行管理记录、与工程管理人员及基层水利人员座谈交流等形式,按工程类别进行现场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经费、工程巡查、工程养护、工程运行等。 第六条 管理体制建设和工程管理实绩满分均为100分,分别占权重的40%和60%。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总分=管理体制建设得分×40%+工程管理实绩得分×60%+附加分。 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评价得分设定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85分及以上且单项(管理体制建设、工程管理实绩,下同)得分不低于80分的为优秀;总分75分及以上且单项得分不低于70分的为良好;总分60分及以上且单项得分不低于60分的为合格;有以下情形为不合格:(1)总分60分以下或单项得分低于60分;(2)小型水利工程发生人为安全责任事故;(3)审计、监察及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发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评价工作采取县级自查、市级复评、省级终评的方式,自下而上,统一组织,分级负责。 1、县级自查 (1)调查、统计、更新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数据,做好年度维修养护资金需求测算,逐步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2)根据本办法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对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配套奖惩措施。 (3)总结年度管理工作,编写县级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材料,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本县(市、区)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复评和抽评工作。 2、市级复评 (1)做好所辖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2)组织开展所辖县(市、区)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复评工作,以县为单位综合评议,提出量分、排序、等次的建议意见。 (3)参与省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抽评工作,汇报介绍市级复评情况。 3、省级终评 (1)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及评分标准,指导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 (2)会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抽取全省三分之一左右县(市、区)进行实地考评。 (3)综合县级自查、市级复评、省级抽评情况,评定各县(市、区)等级,通报评定结果,实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1)每年11月底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对本县(市、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类型、分布、数量等信息的调查及数据更新,测算全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填写《ⅩⅩ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2)每年11月底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基层水利机构和县属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完成县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自查工作,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4)和自查材料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每年12月底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召集所辖县(市、区)水利部门责任科室负责人或业务人员,完成所辖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复评工作,复评报告(格式详见附件5)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4)每年1月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全省三分之一左右县(市、区)的省级抽评(格式详见附件6),按“一县一单”(详见附件7)反馈抽评结果。对各市复评结果进行校核后形成全省各县(市、区)评价结果,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结果纳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的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对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与下年度评价挂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设评分标准 2. 工程管理实绩评分标准 3. XX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 4.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县级自查报告 5.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市级复评报告 6.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省级抽评表 7.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省级抽评反馈意见单 8.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项目公众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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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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