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27日前以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司法厅法制处。
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 邮编:310007
电话(传真):8705637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19日
关于《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工作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反映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问题说明
(一)关于全程留痕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主要是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方式,
(二)关于记录形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方式,主要是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纪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主要是采用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