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期间水功能区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保〔201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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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期间 水功能区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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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局、省水文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省水功能区的监测,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方案(修订稿)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十三五”达标评价名录的通知》(办资源〔2016〕91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太湖流域与东南诸河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及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太管水保〔2016〕2号)精神,以及《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版),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十三五”期间水功能区监测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7月12日
浙江省“十三五”期间水功能区监测工作计划
一、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版),全省共计1112个水功能区,“十三五”期间计划对我省766个水功能区开展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水功能区监测基本信息见附表),其中,717个水功能区为浙江省“十三五”水功能区水质考核名录(包括全部国家重要水功能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适当增加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评价范围。 2、监测频次。纳入浙江省“十三五”水功能区水质考核名录的717个水功能区,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其他水功能区的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一次。 对上述717个水功能区中少数目前尚未开展水质监测的水功能区,各市应尽早进行实地查勘,设定水质监测断面,要求今年7月起逐步开始水质监测,2016年底前必须开展水质监测。 3、监测项目。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总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硫化物。饮用水源地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补充标准限值”,增加监测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和锰5项指标;水库、湖泊增加监测透明度、叶绿素和藻类3项指标。 其中,化学需氧量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安排在5月份);粪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每年至少在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一次(安排在5月份);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每年至少监测2次(分别安排在5月、11月份);硫化物每年至少监测1次(安排在11月份)。 二、监测数据报送 1、按照水利部、太湖流域水质监测资料上报相关规定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要求,各市应在次月5日前上报上月水功能区监测数据。水质数据以月报形式用文本报表和电子报表两种方式报送,文本报表应加盖上报单位公章。 2、各地市应严把监测数据的质量关,做好数据合理性审查工作。电子报表按规定的格式(统一用Excel表格)录入数据,专人报送。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王筱俊(厅水资源水保处),0571-87826596; 田玺泽(省水文局水质处),0571-87805502,[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江省“十三五”期间水功能区监测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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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