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6.11.2015  19:08

      近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共7个章节26条,内容涵盖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措施和标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新出台的《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充分体现了“托底线、救急难”的工作主旨,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与前一个办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突破。新办法将临时救助确定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突出了“托底线、救急难”主旨,覆盖面和受众群体更广。

      新办法将覆盖人群从原来的本省户籍人口扩大为本省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包括了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实现了对本省域范围内所有人群的全覆盖,体现了“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同时,新办法将救助标准确定为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与以往相比标准更高、更具可操作性。

      新办法还规定,对发放救助金或实物等给予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提出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慈善救助或专业服务的,要及时转介。不仅如此,临时救助办理的速度比以往会更快。新办法规定,一般程序下,整个审核、公示、审批流程不超过14日,救助金额较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可以审批;紧急程序下,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急救助措施会在24小时内到位。

      新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分工。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公安、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同时,还要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认真核实,有责任、有义务地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都应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