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具备真实性
12.07.2016 13:03
本文来源: 法院
打官司靠的是真凭实据,可就有这么一场官司,原告方提供的关键证据竟然是一张被涂改的工资单。近日,玉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某机械厂告叶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认定,该机械厂提供的工资单不具备真实性,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年3月,叶某被该机械厂招聘,当了一名仪表工。2015年7月,叶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刀架绞伤左手。之后,叶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与机械厂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6年2月,机械厂一纸诉状将叶某告上法庭,称叶某在厂里工作4个月,每月2660元工资,后来,叶某要预借工资,厂里同意了,分5次共借了20800元给叶某,之后叶某并未归还。现在,厂方要求叶某偿还扣除工资后的多余部分。
蹊跷的是,叶某却是另一种说法。叶某说,当时双方约定11个月工资是52000元,经过计算,从他开始上班到解除劳动关系,总的工资是20800元,厂里分两次发放。
到底谁在说谎呢?这时,机械厂提交的一张工资单成了关键证据。这是叶某的工资单,上面记载了4条叶某领取工资的记录,而在下方记载结算内容的两行文字却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可以看出“庄某某已”“号”“用”这几个字是在原先文字上涂改而来的。庭审中,当法官问及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庄某某涂改处的文字是怎么回事时,庄某某称记不清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工资单文字有明显涂改,不具备真实性,所以不能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欠款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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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2016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