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前讲新规当事人主动认错
23.03.2015 12:29
本文来源: 法院
3月初,瑞安法院飞云审判站受理瑞安市某鞋业公司(下称“鞋业公司”)起诉瑞安市某复合加工场(下称“加工场”)8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鞋业公司主张的借款8万元领款凭证,竟是自己去年已经审结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货款支付凭证的抗辩证据。
2014年12月,加工场向法院起诉,要求鞋业公司支付拖欠的买卖合同货款,鞋业公司主张已支付货款8万元,并出示领款凭证,法院审理后认为,该8万元系买卖预付款,与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关联,因此不予采纳。该案判决于今年2月生效。鞋业公司为了拿回该8万元,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
经办法官发现上述情况后,传唤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询问。在询问前,经办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110条规定,要求叶某签署保证书,并就据实陈述义务与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后果进行释明。签订保证书后,叶某主动承认错误并申请撤回起诉。
对此,经办法官对叶某进行口头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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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2015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