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办建立政府立法民主协商机制
《通知》指出,政府立法民主协商机制,是市法制办协同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及有关专委组织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草案审理、立法项目调研、立法项目后评估等工作,开展民主协商、交流意见,建立的规范化、常态化的民主立法工作机制。人民政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精神、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民主立法的具体形式。建立和实施政府立法民主协商机制,要坚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坚持以深化科学民主立法为主导,坚持统筹安排、周密组织,讲求实效,积极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府立法中的优势和作用,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通知》明确,政府立法民主协商事项和协商方式:一是在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中,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专题论证会等方式,就市政府拟定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立法条件成熟程度,以及立法计划项目的确定等进行协商。二是在政府规章立法草案审理工作中,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专题论证或者听证活动等方式,就立法草案有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协商。三是在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调研论证工作中,采取参与调研、项目论证、专题研究等方式,就有关调研内容的深度、广度和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协商。四是在政府规章项目立法后评估工作中,采取参加评估调查、专题研究、提出书面意见等方式,就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以及实施绩效分析等进行协商。
《通知》要求,一是加强政府立法民主协商工作的计划性。每年12月底前,制定翌年政府立法民主协商计划,明确协商具体事项、协商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确保民主协商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强化政府立法民主协商工作的有效性。立法处室要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和立法工作进程,提前一周将协商事项相关材料、协商方式等函告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及有关专委。由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及有关专委通过各种形式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形成复函反馈市法制办,或者根据年度协商计划确定的协商方式,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协商活动,提出意见。三是注重协商意见采纳情况的及时反馈。有关立法处室要认真收集、记录政协委员对协商事项的意见建议,深入分析研究,将采纳情况写入立法事项起草说明。立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立法处室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社法和民宗委及有关专委、有关政协委员反馈协商意见采纳情况。市法制办向政协委员赠发《宁波政府法制》杂志、简报,通过手机报、微博,通报政府法制工作动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