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 公安笔录能作证么?
钱借出去了,借条却没写,出借人追债追了一年多也没拿回钱,还为此闹上了公安局。在公安笔录中,借款人终于承认,是自己借钱在先,又一拖再拖分文未还,双方才发生冲突。
近日,三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拿着公安询问笔录来起诉,要被告归还1万元借款。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该还钱。
杨某与祁某是一对牌友,平时经常在一起打牌,两人倒也熟络。2013年9月,祁某说要还信用卡,问杨某借1万元。当时杨某手上正好有钱,祁某又声称只借一两个小时应急,很快就归还,他就爽快地答应了,也没要求祁某出具借条。
然而,借钱容易还钱难,杨某这1万块钱借出去后,几次催讨,祁某都推三阻四。
2014年8月,杨某在一家银行偶遇祁某,又上前催讨借款,并要求祁某写借条,但祁某还是说“无钱归还”推脱。之后,眼看祁某想溜,杨某赶紧拉住他,双方打了起来。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两人都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经公安机关处理,双方互赔了医药费。
然而此后,祁某还是没有归还分文。去年10月,杨某一纸诉状将祁某告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公安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用于证明1万元的借款事实。
那么,公安询问笔录能否当作借款依据呢?
庭审中,祁某并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三门法院审理后进行缺席判决,支持原告杨某诉请,判令祁某偿还给原告杨某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原告杨某提交的询问笔录两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杨某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详细陈述了祁某向他借款1万元没有偿还的经过,被告祁某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也讲述了打架的起因是尚欠杨某1万元没有偿还,杨某要求他出具借条但被他找借口推诿。
结合杨某和祁某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法院能够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0000元未得到偿还的事实。
但法官也提醒,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亲戚、朋友或恋人关系,碍于情面,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据,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凭证,还款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借款时,出借人务必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借据约定应详细、明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