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9.03.2017  03:57

  本网讯 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3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针对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了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工作要求。草案修改稿主要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二是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包括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作了列举。三是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参与机制。针对实践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防灾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不够等突出问题,草案修改稿主要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公民参与防灾自救的责任和义务,在总则中规定: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是明确公众在应急响应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规定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积极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在应急响应方面的义务作了要求,规定其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四是要求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的规定,气候可行性论证是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确保这项制度得到执行,草案修改稿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极端天气停课停工措施的规定。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极端天气下中小学生和职工等重点人群的安全,草案修改稿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为避免或者减少霾对身体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在应当停课停工的红色预警信号中增加“”。二是增加停课停工的具体要求,规定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等措施,并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三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具体办法,以细化完善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