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毁林地 法不容情被判刑 林木蛀虫落法网
长兴县泗安镇云峰村的刀疤山、坡山浪山、老鼠岕山一带是县级生态公益林,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禁止进行一切毁林开采行为。然而,如今山坡上却是光秃秃一片,和周围其他郁郁葱葱的山坡形成鲜明对比,让人不禁生疑,这里发生了什么?
事实上,造成如今的现状并不是规划开垦,而是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私自毁林开荒,使得山坡受到“重创”。这不仅仅导致国土资源流失,更对周边的自然环境造成了影响。近日,这起重大的毁林开荒案件落下帷幕,不法分子最终落入法网。
100亩林地被砍伐 嫌犯为逃制裁“化整为零”
究竟是谁将山坡上的林木砍伐,又有多少林木被毁呢?2016年5月中旬,县森林公安的民警在泗安镇云峰村老鼠岕山的山坡上看到,从山坡中间靠上的位置开始,一直延伸到山顶的树木被人砍伐一空,露出光秃秃的地面。民警经过侦查后发现,云峰村村民汪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民警立即对汪某进行传唤。在讯问过程中,汪某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汪某供诉,在2015年年底,他以400元一亩的刀工费,雇佣两名贵州籍外来务工人员将自家承包山上30多亩的林地进行砍伐,想种植白茶。但是民警在对现场的勘查中发现,泗安镇云峰村及附近的老鼠岕山和刀疤头山等地的几处林地都遭到了砍伐。破坏的林地面积达到了近100亩。
汪某是否有所隐瞒,为了第一时间掌握线索,县森林公安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汪某同村的几名村民进行了调查走访。“那时说是安吉人来承包种茶叶的。”某村民的话和汪某自称的自己种茶叶有出入。
办案民警预感,这起毁林种茶的案件,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背后可能还隐藏不为人知的秘密。民警设想,这可能是一起有组织的团伙案件。带着这样的猜测,民警展开了进一步的侦破工作。
因为被毁坏的林地涉及到十几户农户的承包山,民警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了这几户农户身上。但是调查并没有想象中顺利,村民们像是事先说好一样,一口咬定山是自己砍的。这样一来,平均每户村民只砍伐几亩的林地,无法构成刑事立案标准,所追究的责任也自然减轻了不少。
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就在侦破工作陷入僵局时,民警在一名村民处找到了宝贵的线索。该村民拿出了一份承包协议,在这份承包协议上民警发现,与农户签订协议的是一名安吉茶商江某。带着这条线索,民警再次走访了这几户农户,最后大部分的农户都承认与江某等人签订过茶山转让合同。
那么,江某是否就是这起组织村民大面积毁林种茶的主谋呢?在对江某的讯问过程中,他交代,他就是承包泗安镇云峰村几处林地的承包人。而他只负责支付承包金,组织并实施对山林进行砍伐的却另有其人。“她跟我说,想办法把山开出来,她做好前期工作,我支付2000元每亩的转让费,转让费包括砍树、打垄等费用。”江某认为前期工作自己都不经手,因此不构成违法行为。
而江某口的她,也是一名安吉茶商,名叫王某(另案处理)。王某介绍江某选中这片林地,并协调后期林木砍伐。 而随着对江某的进一步讯问,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这是一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团伙作案的犯罪案件,并且被告人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
王某主要负责物色一些合适山林地块,然后介绍给安吉茶商江某。由江某出资,再由王某找来当地村民汪某、李某、郭某,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每人负责到几户村民家中进行协调,并且要求农户统一口径。最后由村民汪某组织实施承包林地的砍伐。
4名被告人被判刑受到法律制裁
经过多次取证,最终被告人江某、汪某、李某、郭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江某、汪某、李某、郭某违反了《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汪某共砍伐林木蓄积188.55立方米,被告人江某、李某共砍伐林木蓄积150.61立方米,被告人郭某砍伐林木蓄积61.86立方米。
为此,被告人江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据了解,这是近两年来发生的较大的毁林案件。
县森林公安提醒,擅自毁林开荒、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为有效遏制毁林行为,县森林公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毁林行为构成刑事定罪标准的界定,不单单参照立木蓄积来评判,还加入了毁坏幼树数量来界定。以“数量较大”为起点,盗伐幼树达100株以上就可刑事立案;滥伐幼树达1000株就来刑事立案。
县森林公安呼吁,绿水青山需要大家共同去维护,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像保护自己眼睛一样保护好森林资源。(长兴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