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探索“1+3”模式 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中新网杭州8月29日电(祝晓艳)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强化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上的法律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和关键。食品企业作为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首要社会责任。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从健全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过程的风险控制以及增设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制度三个方面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那么,如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成为了各级监管部门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浙江省食药部门积极探索实施“1+3”模式,在对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监督评审、随机抽查和自查报告核查,多管齐下推动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1+3”模式,关键是围绕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行综合施策。
所谓“1”,是指实施风险分级一个标准。修订出台《浙江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办法》,在对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等级评价的基础上,按风险级别从低到高分A、B、C、D四个等级,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风险分级情况作为制定各类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2015年全省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评价8250家,其中A、B、C、D级企业数分别占26%、52%、19%、3%。
所谓“3”,是指在分级分类基础上采取的三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监督评审、随机抽查以及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核查。
在监督评审方面,浙江省侧重于对企业生产条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及许可工作规范性、技术审评质量进行审核评估。依据《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按照风险等级及总量不少于8%的比例,进行随机现场监督评审。其中省局以异地交叉评审方式进行检查评审,2015年省局组织开展了对46家企业的现场监督评审,判定不合格企业1家,落实各类整改事项230项。
与此同时,浙江省侧重于对企业生产环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处置及被查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暗访调查,省局每年组织2次,抽查企业每市每次不少于5家;市局每季度组织1次,抽查企业每县(市、区)每次不少于5家;县级局每月组织1次,每次抽查原则上不少于辖区企业的3%。2016年上半年浙江省食药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杭州、湖州、绍兴16家黄酒调味料酒生产企业的双随机检查,发现违规使用食用酒精和色素冒充黄酒等问题1起,移交当地立案查处。
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核查上,浙江省侧重于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核查。在企业提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的基础上,按照A级企业15%、B级企业20%、C级企业25%、D级企业100%的比例,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2015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交自查报告14464份,实际提交14105份,自查报告执行率为97.5%,现场核查5899份。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关键是要落实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打铁还需自身硬”,浙江在推动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