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积极组织宣贯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01.06.2015  21:30

 

          为做好《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1号)宣贯工作,进一步规范评价与检测机构从业行为,3月中下旬,浙江省安监局举办了贯彻落实总局《五条规定》宣贯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市级安监部门的监管人员进行了宣贯。           3月中旬,在全省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五条规定》宣贯会上,与会代表一起认真学习了《五条规定》,座谈交流了学习体会,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落实《五条规定》的主体责任和规范从业的要求,会议要求各机构要把宣传贯彻《五条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在4月底前要组织从业人员逐条逐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对《五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熟记在心,把规定要求落实到评价与检测机构执业全过程,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各机构要结合学习贯彻情况,对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立即认真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违反《五条规定》行为发生。会上明确,今年省安监局将把《五条规定》的宣贯落实工作,作为对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月下旬,组织对全省各市安监局承担中介机构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宣贯。会议要求各市安监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五条规定》情况作为今年“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内容,着重从资质管理、公平竞争,诚信公开、执业规范、保障质量等五个方面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评价与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发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五条规定》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总局《五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向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以机构服务来代替政府监管职能。对中介机构,安监部门既要热情帮助机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又要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红顶中介”的出现,把好廉政建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