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19.05.2015  17:41

浙江柏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宁波市达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问题。我厅于2015年3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15]第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你公司已取得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你公司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请你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持该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