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拟出新规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
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报批后或可预售
房地产开发经营规范,杭州一直沿用的是15年前制定的“老黄历”,其中很多条款是根据当时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与目前的管理实际相去甚远,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实际遇到的问题。 昨天,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其中就审议了《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就如何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规定(修订草案)》当中有不少新的提法。
目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项目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主要模式,项目开发结束就会进行清算、注销,这就导致消费者购房后得不到相应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该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再比商品住房项目虽经开发企业验收合格,但买受人发现商品住房存在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规定(修订草案)》提出了分户检验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在本次的《规定(修订草案)》当中,最引人关注的要数关于商品房的预售条件。以往杭州的商品房,“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就可以进行预售。“但经过这些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已经从初级阶段进入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房地产业的市场化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当高度,房地产开发与社会需求之间已基本能够实现动态平衡。如果持续保持较低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丁狄刚说。
所以,在《规定(修订草案)》中赋予了市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规定商品房预售条件中的“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透露,这一条的调整是法规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征求意见稿发出的时候就引起了争议,多数房地产企业对提高预售条件持否定态度,认为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延缓开发和销售的速度,降低房地产市场预期;购房者则对提高预售条件普遍表示欢迎,认为有利于降低市场波动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减少“烂尾楼”的出现,避免“房闹”等不稳定现象的产生。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符合杭州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和管理需求,建议将预售条件提高至“主体结构施工完成”,若直接将条件提高到结顶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建议不低于“小高层以下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完成,高层以上建筑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首席记者 丛杨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