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草案将提请审议
本网讯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草案即将提请11月27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今年7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决议要求,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为了深入贯彻决议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启动我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
按照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清理重点和清理标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省有关部门,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45件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列入清理范围内的法规分别提出清理意见。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和时代要求且各方面意见较为统一的《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提出修改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主要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3件法规中与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林地保护有关精神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二是对《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等2件法规中与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实行特别保护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三是对《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3件法规中与相关上位法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及其处罚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此外,根据清理工作相关要求,对于此次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全面修订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列入今后立法计划及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