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朱建明、陈宏良、陈哲、徐根弟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朱建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朱建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6年8月1日中午,在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运河上街三楼亲子乐园附近,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陈宏良与前妻朱琪在此进行儿子陈家业抚养权的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双方亲属起纠纷并发生冲突,朱建明用嘴咬陈宏良的耳朵、用手打陈宏良头部,并用嘴咬陈哲的手指,用手殴打陈哲。朱建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陈宏良伤势经过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左眼钝挫伤,左耳挫伤。陈哲的伤势经浙江省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过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伤的右环指中节达轻微伤标准。
以上事实有陈哲、陈宏良、陈瑜生、徐根弟、朱琪、朱建明、朱小娟、黄建梅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将对朱建明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33号。
本案民警孙全全、楼佳炜电话:88281232
拱宸桥派出所派出所
(派出所印章)
2016年1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徐根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徐根弟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6年8月1日中午,在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运河上街三楼亲子乐园附近,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陈宏良与前妻朱琪在此进行儿子陈家业抚养权的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双方亲属起纠纷并发生冲突,徐根弟(陈宏良母亲)以拉扯头发的方式对朱琪进行伤害。徐根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因双方冲突由民事纠纷引起,伤害后果轻微,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陈哲、陈宏良、陈瑜生、徐根弟、朱琪、朱建明、朱小娟、黄建梅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将对徐根弟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33号。
本案民警孙全全、楼佳炜电话:88281232
拱宸桥派出所派出所
(派出所印章)
2016年11月14日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陈哲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6年8月1日中午,在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运河上街三楼亲子乐园附近,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陈宏良与前妻朱琪在此进行儿子陈家业抚养权的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双方亲属起纠纷并发生冲突,陈哲(陈宏良哥哥)将朱建明推倒在地后,跪压在其身上,并用手卡住黄建梅的脖子。陈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朱建明的伤势经过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挫伤、右小指指骨骨折,经过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建明受伤致右小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小指活动未见明显异常,达轻微伤标准。经查,朱建明、黄建梅已年满60周岁,朱建明属于肢体贰级残疾。
以上事实有陈哲、陈宏良、陈瑜生、徐根弟、朱琪、朱建明、朱小娟、黄建梅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将对陈哲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33号。
本案民警孙全全、楼佳炜电话:88281232
拱宸桥派出所派出所
(派出所印章)
2016年1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宏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陈宏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16年8月1日中午,在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运河上街三楼亲子乐园附近,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陈宏良与前妻朱琪在此进行儿子陈家业抚养权的交接。在交接过程中双方亲属起纠纷并发生冲突,陈宏良在争夺儿子过程中以用手拉拽的方式将参与争夺孩子的朱琪父亲朱建明摔倒在地。朱建明的伤势经过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挫伤、右小指指骨骨折,经过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建明受伤致右小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小指活动未见明显异常,达轻微伤标准。陈宏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因此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属情节特别轻微,减轻处罚。另查明朱建明已年满60周岁,并属于肢体贰级残疾。
以上事实有陈哲、陈宏良、陈瑜生、徐根弟、朱琪、朱建明、朱小娟、黄建梅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之规定,将对陈宏良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拱宸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拱宸桥派出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33号。
本案民警孙全全、楼佳炜电话:88281232
拱宸桥派出所派出所
(派出所印章)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