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暴力未纳入家暴范围

26.11.2014  12:46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家暴行为任何人都可报案,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发现有人遭受家暴未报案将担责。

京华时报记者陈荞

关注点1

家人间精神侵害也属家暴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其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视为家庭暴力。

对于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各个部门应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并明确了公安、法院等多部门在处理家暴问题中的职责。

关注点2

监护人施暴可剥夺监护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介绍,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对孩子更容易形成身心伤害。

该中心统计信息显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看护人及其家庭成员都可能对儿童实施暴力,形式也分为多种,比如对儿童身体的伤害和强制行为、暴力管教的体罚行为;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侵害人格尊严和损害身心健康的言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迫使其结婚、参与色情服务的行为等。此外,携带、利用、教唆、出租未成年人乞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强迫未成年人承担与年龄、身体不适应的劳动等,均是家庭暴力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家暴报案时,对于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

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不过,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关注点3

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家暴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家暴发现和报案制度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征求意见稿》规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机构不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中小学校还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征求意见稿》指出,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点4

政府应建庇护所施短期救助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受害人救助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受到家暴侵害的受害者,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救治、庇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受害人提供多方面的帮助。

同时,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或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试点情况

多省市在救助站设庇护所

“建立庇护场所写进草案,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副会长、教授刘梦表示,庇护所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广东等省市已建有庇护所,目前都是与民政部门合作,在救助站设立庇护所。

刘梦介绍,庇护所对于帮助妇女离开暴力环境,为受害者提供一个过渡缓冲期、规划未来生活是非常有帮助的。她表示,庇护所应为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情绪疏导、心理治疗以及法律援助等,同时居住期限也应明确,“比如在香港,规定居住期限是3个月,吃住均为免费。”

关注点5

轻微家暴警方可书面告诫

据了解,许多家暴受害人在报警后被告知是家务私事无法处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公安、妇联等部门在处理家暴问题时处于尴尬地位,难以进行有效干预。

征求意见稿》此次指出,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对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对轻微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其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试点情况

经告诫施暴人均不敢再犯

据了解,告诫制度已在南京等地试点。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全国妇联前日召开的反家庭暴力媒体对话会上介绍,今年以来,南京市公安局发放家暴告诫书438份,通过告诫书让施暴者知道自己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施暴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目前开具家暴告诫书的家庭都未发生过二次家暴报警。

关注点6

法院可责令加害人迁出

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李明舜表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是国外普遍适用的最为有效的反家庭暴力措施,也是我国经过试点证明切实有效的重要方法。

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所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明确。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点情况

全国73家法院可做此裁定

据了解,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截至2011年试点法院已增加到73个。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在上述对话会上介绍,法院曾针对一起儿童被家暴事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儿童遭受儿童暴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但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至少可以先让母亲带儿童离开危险环境,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禁止施暴人追踪、殴打孩子,及时保护儿童的权益。”

□专家建议

谁能申请撤销监护权应明确

草案中提出,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但有关人员或单位具体指谁、具体如何操作等并未明确。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雪梅介绍,这一条有其积极性,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通则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由于有关落实的单位不清楚、不具体,导致司法程序启动不了,法院想干预也干预不了。

“必须要解决谁能够提起申请的问题,否则干预就无法进行,所以草案中提到的这个‘有关人员’必须明确。”张雪梅说,对于可提起诉讼的有关单位也应当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街道等无法有效承担监护人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明确由民政部门来承担监护职责,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起申请。

未婚同居暴力应纳入家暴范围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并未纳入到家暴范围中。《征求意见稿》解释说,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则认为,考虑到家庭暴力法与现行法律的衔接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可以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具体做法是在法律中增设准用条款。

她认为,家庭暴力法不是简单的家庭法,而是社会法将前配偶、同居者、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是由于这类暴力存在着一系列的共同特征,“比如当事人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着情感的依恋关系,暴力行为反复发生,具有周期性和隐蔽性,外人难以知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