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03.02.2015 12:31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两部委发文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有效化解金融企业信贷风险,缓解“三农”、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融资困难。
据了解,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发放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这将有利于金融企业充分核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加“三农”、中小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得和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
针对该政策的实施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因此,2014年预缴期内未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金融机构各项信贷资产中,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更需要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早在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文给予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0年底政策到期后,国家再次将政策延续至2013年底。
福建小微企业又获政策扶持 月营业额3万元以内免征营业税
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今年“一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在扶持小微企业方面亮出不少实招。
税收方面,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省市将设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增信资金池在为小微企业发债增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信贷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方式融资等提供增信服务。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当年,省财政将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化整合,支持县(市、区)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5亿元规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
今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此外,对招收残疾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组织职工培训,符合一定标准的给予补贴。
此外,福建省还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公共服务、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完善小微企业信息平台。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月起安徽小微企业免交42项收费 发现继续收费可举报
近日,记者从安徽省有关部门了解到,本月起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交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涵盖质量监督检疫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旅游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10个部门的收费项目。
日前,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农业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保部门、新闻出版部门、林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旅游部门10个部门。
根据规定,对于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如发现有继续收取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
天津市税务部门明确六大行业企业所得税减税新政
近期,天津市税务部门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若干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大行业小微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仅此预计为本市小微企业减税2000余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设备加速折旧数额越大,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会越少。以一家软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假设企业2014年新购进了一台研发设备,单位价值为80万元。以前需要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管理并按使用年限逐年均匀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有了新政策,就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除了小微企业,新发布的公告还制定了其他企业加速折旧政策。一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无论是否属于小型微利,只要是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三是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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