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撞了人拖行数百米

02.06.2015  12:05
司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审       永嘉人王某负责帮驾校接送学员,因在去年一个雨夜撞上了倒在地上的行人,将自己推上了被告人席。但王某被指控的罪名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明知自己撞了人,还拖行了600多米,并用倒车方式甩开伤者,这一情节已构成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昨天上午,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陈程(化名)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永嘉县黄田街道东联中路的“T”形交叉口时,撞上由西向东穿过路口的小月及小海,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仅仅发生了一分钟,王某也开着车经过这里,因躲避不及,车子直接撞上已受伤倒地的小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明知自己的车辆已撞上并勾住被害人小月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继续驾车将小月拖行600多米后才停车,接着,王某还通过倒车的方式将小月身体脱离车辆,抛在路面上后驾车逃跑。
  经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陈程和王某对小月受伤承担事故的共同全部责任,小月无事故责任。经永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月伤致的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王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他说,当天晚上自己经过案发地点的时候,前面有个车子开过去,雨下得很大,看到前面有黑色的东西,就开车绕过去,此后听到地上有沙沙的声音,自己就倒车,然后继续往前开。王某辩解说,自己并未发现撞到人。
  对此,公诉机关称,根据现场录像及侦查实验,足以认定王某能够看到前面的物体。
  昨天,法院并未作当庭宣判。